管家部鑰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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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為了明確鑰匙的簽收、領用,丟失,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范圍
酒店管家部。
3.0定義
領用、使用、歸還、丟失、處罰
4.0職責
5.0制度
5..1 簽領簽收制度
5.1.1 客房所有工作鑰匙和鑰匙卡均由客房中心文員直接發放到該使用區域的使用者手中,并由該員工在鑰匙控制本上簽字確認,文員亦簽字確認。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在使用過程中若出現鑰匙的丟失、人為損壞等事情,均由簽字人承擔責任。
5.1.2 員工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工作鑰匙,必須履行簽領手續,然后將鑰匙扣在腰帶上后,方可離開客房中心到樓層工作。同時,鑰匙接受人在接受鑰匙之前,必須檢查鑰匙的完整與否,若在 簽字之后才發現,一律由接受人負責此損失。
5.1.3 客房中心文員應當確定所發出的鑰匙完整無損、未發錯區域或使用人,否則接收人有權拒絕接收,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客房中心文員全部負責。
5.1.4 員工下班時應當交回所領鑰匙,嚴禁帶離工作崗位或賓館,然后在鑰匙控制表上簽名。收回鑰匙時,客房中心文員應當檢查鑰匙的完整與否,否則,由文員承擔其后果。
5.1.5 員工在使用任何鑰匙之前,必須掌握其正確使用方法,若因使用方法不當而造成鑰匙的損壞,由該員工全部負責。
5.1.6 員工應當愛護自己的鑰匙,IC卡須嚴禁折疊、浸水、接近帶磁物質等,若無法打開房門,應及時交還到客房中心處理,嚴禁私自處理。
5.2 使用鑰匙制度
5.2.1 員工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工作鑰匙,嚴禁私自解下和亂丟亂放。
5.2.2 清掃房間時,應清掃一間打開一間,絕不能圖省事,一次性打開所有要清掃的房間。
5.2.3 離開賓館,必須先交回鑰匙。
5.2.4 嚴禁將自己的鑰匙借給任何人,即使是自己的同事。
5.2.5 嚴禁為陌生人開門。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為無房卡的住客開門:一是可以百分之百的肯定該客人正是該房間住客,而且未結賬離店;二是持有大堂副理或接待員簽發的要求服務員開門的證明。
5.2.6 其它部門的員工,如工程維修人員需進入房間執行修理任務,服務員可以為其開門。如該房為住人房,客人不在房內,服務員必須留在房內,直到維修完畢。
5.3 關于鑰匙的存放及維護
5.3.1 客房部所有的鑰匙都由客房中心文員統一保管、維護(總控卡除外)。
5.3.2 每班文員都須檢查所有鑰匙是否歸位、是否完整(除當班正在使用的鑰匙之外)。若有缺少或損壞,須立即報與主利害處理,否則,由當班文員負責。
5.3.3 夜班文員須做好鑰匙的維護工作:清潔IC卡的芯片、除去鑰匙的污垢、及時更新鑰匙的標簽及已壞配件、及時報修已壞鑰匙等。若被主管或員工發現鑰匙的不完備處,當班文員具有不可推卸之責任。
5.3.4 每班均只能使用本班的鑰匙,文員若擅自將非本班鑰匙發出,視為工作失職處理。
5.3.5 對于每次鑰匙的遺失或重新配制,文員處均須有完整的記錄,有相應的原始單據,否則予以失職處理。
5.4 關于鑰匙的丟失處理
5.4.1 鑰匙一旦丟失,應立即上報主管處理,若有遲疑或知情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了保衛部處理,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負完全責任。
5.4.2 接到報告后,當班主管應立即通知總臺注銷該卡或更換該區域門鎖,通知監控中心密切注意該鑰匙的管轄區域內動靜;然后攜同該員工對所屬區域進行仔細查找。否則以瀆職處理。
5.4.3 無論找到與否,當事人都須以書面的形式做詳細的經過說明;當班主管應查明真正原因,并對當事人給予適當的處罰。
5.5 關于鑰匙的損壞處理
5.5.1 首先,由主管調查清楚鑰匙損壞的真正原因:若系自然磨損,則出具證明或報告反經理,以正常報損處理;若系人為損壞,則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在處理之后,將處理意見報經理,再重新配制鑰匙。
5.5.2 所有鑰匙的重新配制,必須報經經理同意之后,再報前廳主管以上管理人員配制。不得私下在總臺配制,否則嚴重處理,甚至作為盜竊嫌疑報保衛部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所造成的后果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5.6 關于鑰匙的相應處罰
5.6.1 不正常配戴鑰匙,將鑰匙放在工作車上、工作間內、房間內、走道上、用鑰匙取電等,一經發現,處予10元的過失處理。如造成鑰匙私自鎖在房間,根據具體情況至少處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處罰。
5.6.2 文員錯發鑰匙,一次處予10元以上的過失處理。若由此引發重大事故者,承擔相應的經濟及行政處罰。
5.6.3 IC卡鑰匙在打不開房門的情況下,不能連續三次使用,若因此造成IC卡被永久鎖死,由使用者承擔該卡的成本費用。
5.6.4 若因使用者的原因造成鑰匙折斷、變形等,由其本人承擔該卡的成本費用,并予過失處理。
5.6.5 如在使用過程中造成遺失鑰匙,根據實際情況,處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在行政處罰上給予降級、降職、內部下崗,下至開除處理;且相關管理人員負連帶責任。
5.6.6 對于在鑰匙損壞或遺失中知情不報、歪曲事實者,處予降級、降職直到開除處理。嚴重者報保衛部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6.7 對于私自配制鑰匙、拾到鑰匙拒不上交者,予以開除處理,并以盜竊嫌疑報保衛部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6.8 對于當班主管在鑰匙遺失后,不積極找尋、不立即上報經理者,以瀆職處理;若竄通下屬一起作弊者,予以降職直至開除處理。
5.6.9 鑰匙若因文員的維護工作不到位而引起損壞、變形者,追究文員的責任,并承擔重新制卡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