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備用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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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領用流程:
(1) 由前臺主管辦理備用金領用手續(前臺主管為第一責任人),由前廳部經理簽字后報財務部審批。
(2) 飯店領導同意并簽字后交總出納,前臺主管向總出納領取備用金交接前臺使用。
2. 使用流程:
(1) 備用金以班班交接形式交接,每班次應保證其正確完整。
(2) 備用金交接時應有相應的書面記錄,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 非正常班次時間臨時需要借款的按權限規定辦理借款手續,若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按財經紀律處理。
(4) 非正常班次時間臨時向前臺收款處用于賓客需要的,由借款人寫出書面借款單,報財務經理或飯店領導批準后借款。(三百元以內由前廳經理批準后可用于臨時借款賓客需要)
(5) 非正常班次時間臨時向營業款借款用于兌換用途的,由前臺主管寫借條備注原因,增加兌換備用金總額在交接本上備注,前臺服務員將借條代現金投幣次日外幣解款時將借條金額沖抵后,出納支付外幣等值人民幣金額交外幣兌換,同時核銷借條和備用金總額記錄。
(6) 正常班次時間因收不抵支(收押金和營業款現金額不足退押金)的情況下需向外幣兌換備用金或出納借款,用于賓客退款。由當事人向兌換員或出納寫出借款單據,備注金額、時間、用途、簽名,領班以上簽字確認,在班次結束前,將等值人民幣交兌換員或出納換回借款單。
備注:要求當班不得出現現金負數,電腦賬目應為正數。
3. 使用規定:
(1) 備用金作為日常工作使用,任何人不得占用、留存、挪用。
(2) 備用金原則上不得外借,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或財務部經理批準。
(3) 發現備用金短款無法說明合理去處的,視為貪污、挪用公款行為,除責令補齊短款金額外,開除處理。
(4) 備用金采取班班交接形式,并做詳細的書面記錄。
(5) 若備用金為個人領用的落實個人保管,按照規定合理使用備用金。
(6) 當遇調動、離職、辭退時應辦理備用金退款手續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7) 實行財務出納定期盤點和審計每日不定期盤點制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
4. 違規責任:盤點時發現“白條抵庫”、“短款”“長款”等情況按財經紀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