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家部簽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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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為了明確簽收、交接、責任區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范圍
酒店管家部。
3.0定義
簽收、交接、責任
4.0職責
5.0制度
5.1 移交方所填寫之交接內容須字跡清楚、事實詳備、意義明確、實事求是。若有模棱兩可或語意雙關,甚至胡編亂造,則由移交方負完全責任。
5.2 移交方有義務逐條解釋所交內容,接收方有權力要求移交方詳細解釋,并出示實物。若移交方不作為,接收方有權拒絕簽收,并申請直屬上級處理。
5.3 接收方需仔細閱讀交接內容,在檢查核實無誤后簽收。
5.4 接收方若兩人以上,直接接收人有義務向同伴解釋交接內容,并出示實物;第二接收人有義務知悉交接內容。若前者不作為,由其負完全責任;后者不作為,視為默認,共同負責。第二接收人在無疑慮后,須在交接本上簽字。
5.5 交接本上需有交接雙方簽字。若無移交方簽字,接收方可拒絕簽收;若無接收方簽字而移交方先行離開,視同接收方未接收,以接收方所述事實為準。
5.6 簽名字跡形式應相對固定,禁止任意變化、分辨不清。
5.7 雙方簽字后即生效,其后若出現任何不符交接內容者,由接收方負完全責任,不再涉及移交方。
5.8 簽字后,雙方均不得惡意涂改、增減內容,否則由涂改、接收者負完全責任,并處以事實損失一倍以上罰款及相應的行政處罰。
5.9 不得模仿他人簽字,一經查出,事實損失由模仿者負完全責任,并處以損失的一倍以上罰款及相應的行政處罰。
5.10 交接過程允許協商,但不得爭吵、喧嘩,更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理由拒絕交接;若有爭議,須請直屬上級處理。
5.11 本制度自發行之日起生效,若有疑慮須早提出,否則以本制度為準。
5.12 本制度之解釋權、修改權均屬客房部所有。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任意歪曲、更改,否則處以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直至部門下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