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部獎懲考核條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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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證康樂部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使之達到康樂部的標準,在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的同時,對員工的失職違紀行為,將給予必要的處罰。
■ 處罰分為口頭警告、罰款、降級(月工資中體現)、退回人事部五種,受失職違紀處罰的員工,將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 員工的失職違紀行為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過失為輕微過失,乙類過失為嚴重過失,丙類過失為重大過失。
(一)甲類過失(輕微過失)
員工如有下列過失,每次罰款10元,月內違反第二次作乙類過失處理。
1.上、下班未打卡,代人打卡或唆使他人代打卡。
2.上班遲到、早退、擅離工作崗位10分鐘之內。
3.違反員工守則規定的有關儀表儀容、禮節禮貌規定。
4.上下班使用客用通道。
5.上班期間,非工作需要進入客用公共場所。
6.使用康樂部電話處理私人事務。
7.上班看書報雜志(業務行政人員看與業務有直接關系的雜志書籍例外)。
8.上班時吃零食。
9.未經批準擅自帶親戚好友等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10.在康樂部內亂丟東西或隨地吐痰。
11.班時間私自串崗。
12.在公共場所高聲叫人、吹口哨、唱歌、哼曲或在客人可以看到的地方做不雅的動作。
13.在工作時間軋堆聊天。
14.工作責任心不強,損壞、丟失康樂部或賓客財物,價值在50元以內(根據實際情況再賠償)。